支持和保障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经核实批准后,将被取消资格,该项目传承人重新认定。7月9日,记者从市文广局了解到,太原市将严格依据文化部正式发布的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国家级"非遗"传承人。
据悉,目前,山西省入选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27人,其中太原市有两人。市文广局社文处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第一次系统地对国家级"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标准、权利、义务及管理做出规定。提出了传承人的入选门槛:掌握并继承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传承人。
对开展传习活动确有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支持,支持方式主要有:资助传承人的授徒传艺或教育培训活动;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提供展示、宣传及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帮助。对于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传承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对于国家级传承人应尽的义务,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经核实批准后,将被取消资格,并重新认定该项目传承人。(任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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