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郑州7月9日电(记者程红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困难救助制度,以帮助被害人解决紧急困难之需。首批4起刑事案件的被害人8日分别领到了公开发放的各2万元困难救助金。
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在一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犯罪人因为贫困等原因不能真正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被害人受到的损害不能得到补偿或救济,同时也使人民法院的判决长期得不到执行。为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制定了《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特别困难救助的实施办法》和《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特别困难救助发放办法》。
根据上述《两个办法》的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申请救助:被告人被执行死刑,附带民事无力赔偿,且被害人生活极其困难的;被害人被致伤、致残急需救治,本人和家庭无力支付紧急医疗费用或者巨额医疗费用,且被告人无力赔偿的;被害人死亡或严重残疾,依靠其生活的受养人没有生活来源和保障,且被告人无力赔偿的;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巨大物质损失,本人和家庭生活极其困难,且被告人无力赔偿的。
根据规定,救助金额一般为人民币2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特殊情况由省法院刑事案件被害人困难救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确定救助金额时,要综合考虑被害人及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物质损失、被害人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救助遵循一次性原则,不得以各种理由重复申请或重复救助。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
为确保困难救助制度落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救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根据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至迟应在案件审结后一年之内,书面提出困难救助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交由相关刑事审判庭调查核实并上报领导小组审批。决定给予救助的,及时将救助金发放申请人;决定不予救助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据介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从省财政争取到100万元救助资金,并严格按照有关救助条件、程序,层层把关,决定首批对5起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予以救助,各发放救助金人民币2万元。申请救助的巩义市农民谢栓菊、安阳市的王军英、辉县市的朱丽萍、安阳县的王修正等4起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亲属8日同时领到了救助金。另一起案件被害人的救助金将择日发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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