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江西省财政厅获悉,继2007年我省3个设区市列入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首批试点城市之后,今年我省其余8个设区市又被列入扩大试点城市,至此,全省11个设区市都列入了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使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据了解,目前,全省医疗保险范围覆盖全省城市人口的31.6%,占应参医保人数的54.2%。2008年,我省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和学生、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预计全省参保对象达到638万人,省财政增加安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8400万元,省财政总量达2.5亿元。筹资标准为成年人不低于每人每年150元,未成年人不低于每人每年50元,其中:财政补助40%,个人负担60%。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家庭门诊补偿金,按筹资标准15%划入。对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一定的比例给予补偿。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成年人在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不超过150元、350元和550元,未成年人起付标准为300元。具体报销比例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年度内最高累计支付限额成年人20000元,未成年人30000元。(记者 罗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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