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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稷山县3名科级干部撰文责问县委书记被判刑
www.midchina.org   2007-05-20 来源:新华网-新京报
    备受关注的稷山3名科级干部“诽谤县委书记案”最后一名被告人一审审判结束。

    2007年5月17日,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稷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薛志敬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此前,薛志敬的同案疑犯杨秦玉、南回荣因犯诽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

    法院判决认定诽谤成立

    稷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下旬,被告人薛志敬与杨秦玉、南回荣在薛家相聚,薛提出整理一些关于县委主要领导的材料。后3人共同商议,由南回荣执笔起草了一份“众口责问李润山”的材料。

    判决书认定,该材料的第三部分捏造事实,称县委书记“定居‘办公’七O六”等。

    2006年4月8日,薛志敬交给南回荣人民币100元,作为打印材料费用,南回荣将所拟草稿带至侯马市打印40份,于当日下午交给杨秦玉。当晚,杨秦玉将该材料送给薛志敬一份。4月9日,杨秦玉将37份材料以匿名信方式分别邮寄给运城市委书记、市长,稷山县人大、政协及稷山部分局、办、乡镇负责人。

    法院据此认为,在稷山县“两会”召开前夕,使该材料的内容在“两会”期间得以传播,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被告称上诉寻求公正

    对此,最后获刑的被告薛志敬的辩护律师常毅、王建芳认为,本案中薛志敬与杨、南二人共同撰写的举报信《众口责问李润山》一文中一共提到了四个问题,全文一共2500多字,分别是稷山县城市建设的问题、干部工资待遇的问题、李润山生活作风问题和招商引资的问题。其中反映李润山的生活作风问题只有46字,不足全文的2%。两律师称,他们调查后认为,其他3个问题基本属实,而李润山的生活作风问题虽未查实,但也绝非空穴来风。

    薛志敬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是在法律程序上,还是判决依据上都存在很大问题,这起案件漏洞重重。因为“被诽谤”的对象是县委书记,公诉方和审判方均在县委书记领导之下,因此只有上诉到县委书记管控不了的上级部门,才能为自己寻求到公正的判决。

    “我肯定要上诉,大不了维持原判,可我不相信上一级的法院也会这么判决。”他说。(记者 刘伟)

 

稷山诽谤案,地方铁幕谁来戳破?

此案今年4月在媒体大面积曝光,被人们称为稷山版的“彭水诗案”。其实,此案并不涉及公民的言论自由,而是关系到对举报人的保护。将两案联系在一起的,是县级领导在一手遮天骄横跋扈时的那种安然自若,是公器私用时的理所当然。将两案联系在一起的,并不是个别人对县领导的“攻击”(批评的形式当然会有所不同),而是县领导对个别人的报复,是县领导手中的工具,是县一级行政区域里的权力秩序和政治气候。

核心调查:山西稷山县委书记被"诽谤"的背后

山西省稷山县3名科级干部将反映该县县委书记的相关材料整理成文后,邮寄给当地37个部门的负责人。当地公安机关查明写信人身份后,稷山县检察院以诽谤罪将写信人公诉至法院。目前,“诽谤县委书记案”第一案已经审结,其中两名写信人杨秦玉和南回荣已被判刑。5月15日,稷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诽谤县委书记案”第二案,被告人是薛志敬。 

从“稷山诽谤案”看公众监督权

在这种情况下,表达意见的公民往往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他们常常寄希望于外部舆论,期待广泛的关注迫使本地政府停手。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能获得外部舆论关注。可以说,如何保障公民对地方党政官员的执政行为表达意见,尤其是表达批评性、怀疑性意见(包括举报)的权利,还需要在制度建设上加以完善。

责编:徐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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